時間:2024/10/18 來源:本站 發布人:科技職業學院信息管理員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體現以人為本、教育為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導、獎勵、懲戒相結合”的學生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中)職學生。
第三條 解除處分的范圍: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處分:
(一)違犯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三)未達到解除處分條件的;
(四)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第五條 解除處分的條件:
(一)必要條件:學生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到記過處分滿9個月,受到留校察看處分滿12個月以上,對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后果及危險性有深刻的認識,并有改正錯誤的實際表現。
(二)提前解除處分的時間不得少于規定處分期限的一半。
(三)提前解除處分的其他條件:
1.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留校察看處分可提前解除:
(1)學生受處分后,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班級前10%以內的;
(2)學生受處分后,積極參加各種科技、文化、藝術、體育活動,在國家、市、區級各類比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獎勵的;
(3)學生受處分后,獲得市、區級黨政部門行文表彰等榮譽的。
2.受到記過處分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記過處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條件之一的;
(2)學生受處分后,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班級前20%以內的;
(3)學生受處分后,積極參加各種科技、文化、藝術、體育活動,在市、區、校級各類比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獎勵的;
(4)學生受到處分后,因見義勇為、搶險救災、志愿服務等表現突出,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
3.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嚴重警告處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條件之一的;
(2)學生受處分后,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班級前30%以內的;
(3)學生受處分后,積極參加各種科技、文化、藝術、體育活動、競賽2次以上,并有二級學院相關證明的;
(4)學生受處分后,熱心集體事務和公益活動,在搶險救災、志愿服務、學校發展等活動中表現突出,由二級學院認定并提交相關證明的;
4.受到警告處分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警告處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條件之一的;
(2)學生受處分后,綜合考評成績排在班級前40%以內的;
(3)學生受處分后,積極參加各種科技、文化、藝術、體育活動、競賽2次以上,并有二級學院相關證明的;
第六條 解除處分的權限。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解除由學校違紀處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并公示,學校發文生效;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由學校違紀處理委員會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審定通過并公示,學校發文生效。
第七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
(一)學生工作部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集中受理解除處分申請。
(二)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學生,原則上應在處分影響期結束前1個月提出申請,并向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提交《重慶科技職業學院解除處分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同時提交解除處分的相關材料,包括對其所犯錯誤的思想認識匯報一份、所獲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學校收到學生要求解除處分的相關材料后,按照解除處分的權限,及時召開相關會議按解除處分的權限解除學生的處分。
第八條 學生畢業離校時,由二級學院將違紀處分檔案及解除處分檔案一并如實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個人檔案中。
第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負責解釋,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咨詢由學生工作部負責答復。
第十條 本規定自頌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學院 年級 班 年 月 日
姓 名 |
|
學號 |
|
性別 |
|
民族 |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受處分原因 |
|
|||
聯系電話 |
|
|||||||
平時表現及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獲獎證書及受表彰情況 |
申請人簽字:
班級輔導員簽字: |
|||||||
二級學院意見 |
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學校違紀處理委員會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校長辦公會議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說明 |
1.“平時表現及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由輔導員按學生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2. 必須附學生本人申請及處分后的認識材料; 3. 本表一式兩份,用A4紙雙面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