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0/18 來源:本站 發布人:科技職業學院信息管理員
(四)有賣淫、嫖娼、提供性服務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惡意違約,不履行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六)參與非法傳銷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七)有其他違反社會公德或者違法行為,損害大學生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侵權或者損害學校聲譽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一)在個人的商業活動中,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有關宣傳材料上使用學校的名稱或者標識的;
(二)擅自代表學校、院系等機構或者學生組織等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或者做出不負責任承諾的;
(三)擅自代表學校、院系等機構或者學生組織等名義在社會上參加活動的;
(四)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 有其他未納入本實施細則,但相關行為、言論對學校、社會、國家造成惡劣影響,經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研究,并報校長辦公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述給予處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級處分在內。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工部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的管理,切實做好違紀學生的教育、幫助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重慶科技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法令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司法機關判處罰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緩刑)以上刑罰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拘留者,根據情節,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四)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悔改態度,分別處理如下:
(一)故意散布謠言,破壞社會和校園穩定的,給予警告以上直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宣揚邪教,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直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直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將槍支、彈藥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擅自帶入學校或者帶出實驗室、倉庫等規定保管場所,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重點防火單位或場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致人人身傷害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同時肇事者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受害者醫療及其他必要費用:
(一)毆打他人或互毆,尚未致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挑起事端或先行動手者從重處分,正當防衛或被迫還擊者,視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分;
(二)結伙斗毆或勾結校外人員結伙斗毆者,參照本條第一款加重處分;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慫恿、挑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后果者,參照本條第一款給予相應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或造成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謾罵、侮辱或者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條 用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嚇、威脅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條 通過不當肢體行為、語言、文字、影像、圖片、電子信息及其他行為或方式對他人進行騷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隱匿、毀棄、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處理他人或者組織的通知、郵件或者電子郵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給他人或者組織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偷竊、勒索、詐騙、冒領、侵占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盜竊、勒索、詐騙、冒領、侵占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案值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案值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盜用他人(含單位)賬號或各類通訊卡賬號和密碼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記過處分;
(五)為作案者望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等,可以比照作案者處理;
(六)共同作案的,區分責任,一并處理。
第九條 故意隱匿、毀棄、破壞公私財產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故意損毀、破壞校園公共建筑、集體宿舍或者公共設施的;
(二)未經批準,對校園公共建筑、集體宿舍或者公共設施私自進行改造、裝修的。
第十一條 故意損毀、破壞校園廣播電視、電話、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者設備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違反學校有關防火、消防規定,由于過失,給國家、學校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未經許可,私自轉讓、許可使用學校或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學校科技成果,包括技術秘密的;
(三)有其他違反學校有關知識產權規定的行為,使學校權益受到損失的。
第十四條 學生在考試(含考查、測驗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考試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未經允許攜帶有關書籍、筆記等資料,或者草稿紙、答題紙,或者計算器、電子辭典等輔助器具,或者手機、對講機等通訊工具,至發卷時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經當場警告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開卷考試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借用他人的書、筆記、資料、計算器等物品,經當場警告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四)閉卷考試開始后,學生桌內、座位旁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材料等物品,但尚未抄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閉卷考試開始后,學生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自帶用品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筆記、復習材料、紙條,但尚未抄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偷看他人試卷或草稿紙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七)考試中交頭接耳說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八)默認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卻未加拒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九)用某種示意、動作互相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十)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經當場警告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影響考試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在考試(含考查、測驗等)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考試作弊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閉卷考試開始后,被監考人員發現抄看桌內、座位旁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材料等物品者;
(二)閉卷考試開始后,被監考人員發現抄看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夾帶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筆記、復習材料、紙條者;
(三)閉卷考試開始后,被監考人員發現桌面上放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材料等物品,或者在桌面、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者;
(四)在允許使用的工具書上寫有與考試相關的內容或夾帶與考試相關材料者;
(五)強拿他人試卷或草稿紙者;
(六)把答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提供偷看機會者;
(七)抄襲他人試卷或草稿紙者;
(八)考試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書、文具、計算器等方式傳接試卷、答卷或紙條者;
(九)考試中未經允許使用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者;
(十)考試過程中,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者;
(十一)其他有違考場規則構成作弊行為者。
第十六條 學生在考試(含考查、測驗等)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由他人代考者;
(二)替他人考試者;
(三)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者;
(四)組織作弊者;
(五)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
第十七條 盜竊、故意隱匿、毀棄或者破壞試卷、答卷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高分數、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考試時作弊未被發現,事后查出者,按本規定相應條款予以處分。
第二十條 因考試違規受到處分后,考試作弊或再次考試違規者加重處分;因考試作弊受到處分后,再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發布代考、代寫論文以及買賣論文、作業等信息的或者有其他擾亂學校教學秩序、損害校風學風行為的,對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有剽竊、抄襲或者偽造實驗數據、計算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以學術委員會等學術權威組織的認定為處理依據。
第二十三條 涂改、偽造成績單、簽字、印章、推薦信或者其他有關學業、學術水平證明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在課堂、實驗等教學活動中,有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或者有頻繁出入課堂、大聲喧嘩等影響教學秩序的行為,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缺課,一學期內缺課累計達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計達21-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達31-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達41學時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一次早讀缺勤,計為1學時)
按周計算的實踐環節每天按5學時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者請假逾期不歸,連續1-3天的給予警告處分,連續4-6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7-9天的,給予記過處分;連續10天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因請假逾期不歸或擅自離校受到處分不予改正,再次違反的,原受記過及以下處分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原受留校察看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擾亂公共場所(包括集體宿舍)管理秩序的,分別處理如下:
(一)喧嘩或者有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等擾亂管理秩序行為,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有酗酒、哄鬧、故意摔砸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管理秩序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有亂涂畫、亂張貼、亂掛放等故意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四)有晚歸、翻越圍墻、翻越門口護欄等擾亂管理秩序行為的,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學生社區管理有關規定,擾亂學生社區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一)將鑰匙借給非本宿舍人員使用造成公共或他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未經學生社區管理部門批準私自調換宿舍,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四)未經批準私自更換宿舍門鎖造成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五)出租學生宿舍或者宿舍床位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六)未經批準,留宿非本宿舍同性人員,對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七)在集體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集體宿舍留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八)未經批準,私自租房居住,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直至記過處分;
(九)違章用電或者違章使用電器,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因私拉電線,使用違章電器導致火災險情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十)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學校網絡管理規定,擾亂網絡管理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私自提供網絡服務,發展網絡用戶,為他人提供網絡接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二)將自己的相關賬號或郵箱地址借給他人使用或者由于個人密碼保管不善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未經允許,修改、移動、破壞、復制、下載他人、組織的計算機等設備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儲方式,依據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四)制造、故意傳播和應用計算機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組織的計算機等設備系統,依據所造成的損失,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未經允許開設代理、FTP等服務,或者盜用他人、組織的賬號、密碼,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六)在各種網絡論壇發布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或其他不當言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學生業余活動管理規定或社團協會管理規定的,分別處理如下:
(一)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非法組織、邪教組織,開展非法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曾登記注冊或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學校學生團體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未經審批擅自組織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會費的,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組織者或學生團體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給學生身心健康或者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害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處理如下:
(一)妨礙學校有關人員執行公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二)違反學校保密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違紀事件處理過程中故意作偽證或故意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四)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領獎助學金、困難補助、貸學金或助學貸款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五)轉借學生證等證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六)盜用、涂改、偽造學生證等證件或其他證明性文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八)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的,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違禁、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九)使用學校提供的宿舍、電話、電子郵件或者校園網絡等教育資源,從事個人商業活動,經教育不改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處理如下:
(一)制作、傳播、出租淫穢文章、書刊、圖片、音像、網頁、網站等淫穢物品,或者非法書刊、音像等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傳看、傳閱淫穢文章、書刊、圖片、音像、網頁、網站等淫穢物品,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二)參與賭博或者明知賭博而提供賭具或場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其中有聚眾賭博、屢次賭博或者勾結校外人員賭博等嚴重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