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0/18 來源:本站 發布人:科技職業學院信息管理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重慶科技職業學院正式學籍的高(中)職學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中的新生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生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條 學生在校外開展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 實施違紀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違紀處理委員會,工作機構掛靠學工部,負責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的具體協調、管理。
第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機構掛靠黨政辦公室,按照《重慶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受理學生申訴。
第三章 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第八條 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九條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十條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限從處分決定書發文之日起計算,期限為6個月;記過處分從處分決定書發文之日起計算,期限為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限從處分決定書發文之日起計算,期限為12個月。
在處分影響期內,根據學生的不同表現情況,分別處理如下:
(一)學生有悔改表現,進步明顯的,處分期按學校規定程序,可提前予以解除;
(二)學生沒有新的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三)學生雖有新的違紀行為,尚不夠給予紀律處分的,視情節可以延長處分影響期半年,但處分影響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半;
(四)留校察看期內出現應受到紀律處分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對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獎助學金、榮譽稱號等方面的申請資格,或者取消其已獲得的榮譽、資格,具體辦法由學校有關部門規定。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章 處分權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違紀事實的調查、違紀證據的收集、處分決定建議以及有關資料的整理由各學院協同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等上級有關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學生工作處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批準權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分意見,提交學校違紀處理委員會審定,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發文公布。
(二)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由所在學院提出處分意見,提交學校違紀處理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審定,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發文公布。開除學籍處分需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四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所在學院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分等級,并聽取學生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應以書面委托書的形式確認代理人身份及其權限(詳見附件1)。
第十五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決定作出后的15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所在學院會同學工部等有關部門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送交通知書(詳見附件2)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學生拒絕接收處分決定書的,送交人應當在送交通知書上如實記錄拒絕簽字的情況和日期,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把處分決定書留在學生的住所,即視為送交。
處分決定書無法送交學生本人的,可由學工部掛號郵寄給學生的成年家屬,自交寄之日起(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經過30日,即視為送交;無法郵寄送交的,由學工部在校內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交,公告送交應如實記錄原因和經過。
第十六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后,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學校有關部門提供的說明性材料;
(九)其他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十七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違紀行為的為首者或組織者;
(二)違紀后故意隱瞞,拒不承認,無理狡辯者;
(三)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四)違紀再犯者;
(五)因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違紀,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三)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規違紀的。
第十九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學校有關部門將學生檔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單位)的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發給學生學習證明,退還已繳納的下一學期學費及有關費用。學生返程路費自理。學生逾期不辦離校手續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序代為辦理。
學生接到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后,向學校申請復議,結果是維持原處理決定的,辦理離校手續的時間為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學生對學校復查有異議,繼續向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結果是維持原處理決定的,辦理離校手續時間為接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二十一條 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根據《重慶科技職業學院申訴管理規定》,在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如對學校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學生可以在學校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重慶市教委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復查期間處分決定(除開除學籍的處分外)照常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校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咨詢由學生工作部負責答復,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