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0/18 來源:本站 發布人:科技職業學院信息管理員
A.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B.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
C.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烈士子女
D.有關部門認定的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的學生或者其子女
E.工會組織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
政策兜底對象,直接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需提供證明材料
1.2家庭所在區縣(填空題)
1.3學生身體狀況
A.健康 B.多病 C.殘疾
1.4月消費情況
A.月消費1200元以上
B.月消費1000-1200元
C.月消費800-1000元
D.月消費800元以下
1.5在校受助情況
A.曾經獲得一項資助
B.連續兩年獲得資助
C.連續三年及以上獲得資助
1.6節儉情況
(可多選)
A.衣著樸實,不購買名牌服裝等服飾類高檔消費品
B.不佩戴金銀首飾、不使用高檔化妝品
C.購物(網購)次數不頻繁
D.飲食節儉,沒有經常到校外就餐或聚餐
E.無學車經歷
1.7電子消費品情況
A.沒有平板、電腦等高檔電子消費品且使用1500元及以內手機
B.有專業學習用電腦且使用1500元及以下手機
C.有專業學習用電腦且使用2500元及以內手機
D.有高檔消費品:如高配置電腦、高檔手機、相機等
1.8校外娛樂活動
A.不參加校外娛樂活動,如KTV、網吧、臺球廳、健身房、外出旅游等
B.偶爾參加校外娛樂活動
C.經常參加校外娛樂活動
2.家庭收入情況
2.1父母情況
A.父母雙全家庭
B.重組家庭
C.離異單親家庭
D.一方亡故單親家庭
|
2.2父母職業 |
A.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為公司股東或高管、私營業主、公務員、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個體經營戶 B.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均為長期在外務工人員 C.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均為務農或臨時務工 D.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因身體或其他原因無法就業、失蹤(聯)或去世 |
|
|
|
2.家庭收入情況 |
2.3父母勞動能力 |
A.父母兩人均為身體健康且有一技之長B.父母雙方只有一人為身體健康且有一技之長C.父母雙方均為身體健康但無一技之長D.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為3-4級傷殘或有一定勞動能力E.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為1-2級傷殘 F.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失蹤(聯)或去世 |
|
|
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2.4除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員勞動能力
|
A.無其他成員;或有其他成員且有勞動能力或固定收入 B.其他家庭成員中部分有勞動能力或固定收入 C.其他成員均無勞動能力或固定收入 |
|
|
|
|
3.家庭支出情況 |
3.1醫療支出 |
A.近兩年內家庭成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在2000元及以內 B.近兩年內家庭成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在2000-1萬(含1萬) C.近兩年內家庭成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在1萬-3萬(含3萬) D.近兩年內家庭成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在3萬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
|
|
需描述醫療支出情況和提供證明材料 |
3.2就學人員 (填空題) |
義務教育階段及以下 人 高中階段 人 大學階段及以上 人 |
|
|
|
|
3.3贍養人口 (填空題) |
A.0人 B.1人 C.2人 D.3人 E.4人及以上 |
|
|
需要贍養的無勞動能力老人(退休年齡) |
|
4.家庭其他情況 |
可多選) |
A.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B.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 C.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烈士子女 D.有關部門認定的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的學生或者其子女 E.工會組織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 |
|
|
政策兜底對象,直接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需提供證明材料 |
1.2家庭所在區縣(填空題) |
|
|
|
|
|
1.3學生身體狀況 |
A.健康 B.多病 C.殘疾 |
|
|
|
|
1.4月消費情況 |
A.月消費1200元以上 B.月消費1000-1200元 C.月消費800-1000元 D.月消費800元以下 |
|
|
|
|
1.5在校受助情況 |
A.曾經獲得一項資助 B.連續兩年獲得資助 C.連續三年及以上獲得資助 |
|
|
|
|
1.6節儉情況 (可多選) |
A.衣著樸實,不購買名牌服裝等服飾類高檔消費品 B.不佩戴金銀首飾、不使用高檔化妝品 C.購物(網購)次數不頻繁 D.飲食節儉,沒有經常到校外就餐或聚餐 E.無學車經歷 |
|
|
|
|
1.7電子消費品情況 |
A.沒有平板、電腦等高檔電子消費品且使用1500元及以內手機 B.有專業學習用電腦且使用1500元及以下手機 C.有專業學習用電腦且使用2500元及以內手機 D.有高檔消費品:如高配置電腦、高檔手機、相機等 |
|
|
|
|
1.8校外娛樂活動 |
A.不參加校外娛樂活動,如KTV、網吧、臺球廳、健身房、外出旅游等 B.偶爾參加校外娛樂活動 C.經常參加校外娛樂活動 |
|
|
|
|
2.家庭收入情況 |
2.1父母情況 |
A.父母雙全家庭 B.重組家庭 C.離異單親家庭 D.一方亡故單親家庭 |
|
|
|
|
2.2父母職業 |
A.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為公司股東或高管、私營業主、公務員、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個體經營戶 B.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均為長期在外務工人員 C.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均為務農或臨時務工 D.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因身體或其他原因無法就業、失蹤(聯)或去世 |
|
|
|
2.家庭收入情況 |
2.3父母勞動能力 |
A.父母兩人均為身體健康且有一技之長B.父母雙方只有一人為身體健康且有一技之長C.父母雙方均為身體健康但無一技之長D.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為3-4級傷殘或有一定勞動能力E.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為1-2級傷殘 F.父母雙方有一人或兩人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失蹤(聯)或去世 |
|
|
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2.4除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員勞動能力
|
A.無其他成員;或有其他成員且有勞動能力或固定收入 B.其他家庭成員中部分有勞動能力或固定收入 C.其他成員均無勞動能力或固定收入 |
|
|
|
|
3.家庭支出情況 |
3.1醫療支出 |
A.近兩年內家庭成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在2000元及以內 B.近兩年內家庭成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在2000-1萬(含1萬) C.近兩年內家庭成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在1萬-3萬(含3萬) D.近兩年內家庭成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在3萬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
|
|
需描述醫療支出情況和提供證明材料 |
3.2就學人員 (填空題) |
義務教育階段及以下 人 高中階段 人 大學階段及以上 人 |
|
|
|
|
3.3贍養人口 (填空題) |
A.0人 B.1人 C.2人 D.3人 E.4人及以上 |
|
|
需要贍養的無勞動能力老人(退休年齡) |
|
4.家庭其他情況 |
4.1受災情況 |
A.近兩年內未遭受自然災害 B.近兩年內遭受一般自然災害,影響家庭收入 C.近兩年內遭受較重自然災害,影響家庭收入且造成財產損失 D.近兩年內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重大損失 |
|
|
需描述家庭受災情況和提供證明材料 |
4.2家庭變故 |
A.近兩年內未出現家庭變故 B.近兩年內家庭成員出現傷殘、失蹤或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等情況 C.近兩年內家庭成員出現重大傷殘、意外死亡或重大變故 |
|
|
需描述家庭變故情況和提供證明材料 |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重慶市教委等七部門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渝教財發【2019】10號)和我校具體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貧困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所有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指按我校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我校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資助措施的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基本原則為: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六條 經認定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的學生,享有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助學資助的資格。凡未經認定的學生,不得享有上述助學資助資格。
第七條 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院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八條 資助管理中心。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九條 認定工作組。二級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人員、輔導員(班主任)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第十條 認定評議小組。班級(專業或年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學生代表人數根據班級(專業或年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專業或年級)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主要為: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財產、債務、勞動力及職業狀況、上學人數、家庭成員健康狀況等情況。家庭因購(建)房、購車、證券性投資等形成的負債不作為認定困難因素。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殘疾軍人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需同時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因素等情況。
(四)學生支出與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金額與來源、學校收費標準、學校伙食一般標準、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學習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學生消費結構等情況。
(五)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等情況。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包括有關部門認定的優撫對象子女,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或者其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可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不困難。認定等級用于需實施分檔資助的資助項目。
(一)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其他特別困難學生,需要依靠國家、學校、社會資助保障學習、生活基本費用。
(二)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需要國家、學校、社會資助。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其余部分需要國家、學校、社會資助補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因休學、退學等原因未在學校學習生活的;
(二)購買并使用高檔娛樂電器或通訊工具、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小車等奢侈品,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所在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三)高校學生未經學校審批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職業就業、人口變動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虛假承諾的;
(五)家庭成員為財政供養人員且未出現特殊致困情況的;
(六)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七)其他不應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
第十四條 學院各級貧困生認定組可采取身份識別、大數據分析、家訪、個別訪談、信函索證、資助檔案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認定方法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評估、研判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是否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五條 身份識別法,主要是指對由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管理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等,原則上應直接確認。
第十六條 大數據分析法,主要是指通過上級相關部門提供的貧困人員信息,結合學院學生信息進行數據比對、分析。
第十七條 家訪法,主要指學校資助工作人員、輔導員(班主任)等教職工通過家訪記錄、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十八條 個別訪談法,主要指通過與學生本人、與學生身邊師生訪談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十九條 信函索證法,主要指對學生申請提供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進行函證確認。
第二十條 資助檔案分析,主要指利用學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學段獲得資助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一條 量化評估法,主要指學院各級貧困生認定組結合學院制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表》,進行分項量化、綜合評分,量化評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第二十二條 民主評議法,主要指資助工作人員、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客觀比較評議。民主評議要基于學生申請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學院各級貧困生認定組可以根據不同類別困難群體采取不同的認定辦法,也可綜合利用多種方法。
第二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原則上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后30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認定工作。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無明顯變化時,次年認定可沿用上年認定結果。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民主評議、認定工作組審核、資助中心復核、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建檔備案等環節。
(一)提前告知
學院通過召開班會、家長會、書面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告知工作,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二)個人申請
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7日內,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要求如實填報《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申請認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關單位開具證明,學院各級貧困生認定組不得要求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開具證明,但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可自愿主動提交適當佐證資料,如醫療單據復印件等。學生或監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書面承諾。下列情況,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孤兒、殘疾、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學生提供相關證件復印件;
2.城鎮低保戶或特困戶學生,提供《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和發放當年補貼的造冊登記表復印件;
3.農村建檔立卡家庭學生,需提供扶貧公眾信息網查詢打印的貧困證明;
4.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因病喪失勞動力,提供縣級及以上的醫療單位疾病證明;
5.家庭因重大自然災害(如火災、洪災、地震等)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學生,需提供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班級民主評議
1.輔導員對學生所提供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2.輔導員主持召開民主評議小組會議,在評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時,嚴禁讓學生當眾或上臺訴苦、互相比困。民主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初步確定本班各檔次的貧困生名單,并將貧困生名單及檔次在班級群公示2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班級貧困生名單及材料報學院學生資助認定工作組審核。公示期結束后及時去除公示信息。
(四)學院學生資助認定工作組審核
1.學院認定工作組在充分征求各評議小組組長意見的基礎上,審核各班上報的名單和材料,確定本系各檔次貧困生名單。
2.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貧困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要杜絕信息泄漏,公示期結束后及時去除公示信息。
公示無異議后,各二級學院將貧困生名單及材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各二級學院應建立并管理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核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復核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報送的貧困生名單及材料,復核后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及時將審定的最終結果告知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并將學院貧困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要杜絕信息泄漏,公示期結束后及時去除公示信息。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匯總名單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學院各級貧困生認定組須對申請、受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資助具體時間、程序、渠道做出明確、具體規定,并宣傳到每個學生或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院結合重慶市學生資助信息管理平臺下發的最新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對自愿放棄申請的建檔立卡家庭學生、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班級輔導要做好登記,其中未成年人學生由監護人簽字后存檔,成年人由學生本人簽字后存檔。
第二十八條 每學年或每學期上級教育部門從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獲得貧困人口數據,學院據此開展學生資助統一審核認定后,相關部門新增認定的貧困學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學院根據學生(學生家長)申請或相關認定部門通知及時啟動“兜底”機制和特殊簡易認定程序,及時解決學生困難。
第二十九條 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情節嚴重的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學院進行資助政策提前主動告知的基礎上,學生(或監護人)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申請,否則承擔相應責任與后果。
第三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的咨詢、投訴受理工作,負責對有效投訴進行認真核實,及時回復投訴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二級學院、各班要主動關愛學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家庭經濟困難但本人沒有提出認定申請的學生,并及時將其納入認定范圍。
第三十三條 各二級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學院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已顯著改善,各二級學院應在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和后續資助工作中及時做出調整。
第三十四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每學年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對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學生,應實現逐個核實,加大實地走訪比例。
對于核實中發現存在下列情況者,一經核實,取消享受當年度學校各項資助政策的資格,全額追回已經發放的資助資金,并在學生檔案進行記載;情節嚴重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二)取得認定資格后,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在同學中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不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
(四)沒有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已顯著改善;
(五)不參加學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二級學院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工部和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9年秋季學期起施行。以前制定的《重慶科技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精準認定量化測評表 |
|||||
學校: 院系: A |
|||||
專業: 年級: 班級: A |
|||||
一級量化指標 |
二級量化指標 |
主要觀測點 |
學生自評 |
評議小組評議分值 |
備注 |
1.學生本人情況 |
1.1政策兜底對象( | ||||